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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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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24-8-25 00:31:48|来自:台灣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歡迎使用 北斗數位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稱 beidou 北斗數位 )相關服務,
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稱個資法)第八條第一項規定,
為了確保使用者之個人資料、隱私及權益之保護,
當您已閱讀並同意『北斗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』時,
即表示您願意以行使法律所賦予同意之權利。

(以下為本單位依『個人資料保護法』規定,必須向您告知的各項聲明,請您務必詳閱。)

一、個人資料蒐集目的:
從事資訊、通訊傳播、電信、電腦系統設計、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等之行為均屬于本行業之個資蒐集目的。
上述之相關業務或其他符合營業項目所定義之工作範圍。

二、個人資料蒐集類別:
識別類(例如:中、英文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識別碼、聯絡電話號碼、地址、電子郵件信箱、銀行帳戶號碼與戶名、其他識別證號)。

三、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期間:利用期間為 beidou 北斗數位 或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。
地區:您的個人資料將用於本公司提供服務之地區。
對象:beidou 北斗數位 、合作推廣單位、業務往來機構及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。
方式:電子文件、紙本,或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。

四、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,您就 beidou 北斗數位 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:
查詢、閱覽、副本、補充、更正、請求停止蒐集、請求停止處理、請求停止利用、請求刪除等權利。
就用戶行使上開權利之資廖提公方是、除裡期限、查詢費用及繳費期限等事項,均依法令、beidou 北斗數位 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相關規定辦理,
並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惟本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、第 11 條規定,執行業務所必須及法定保存期間等考量否准客戶申請。

五、個資保護之措施:
本公司已針對個資保護有以下應盡之措施:
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
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
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
事故之預防、通報及應變機制
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
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
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
設備安全管理
資料安全稽核機制
使用紀錄、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
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

北斗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保有修訂本告知內容之權利,修正時亦同。

公告日期:民國 113 年 8 月 25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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